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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赣州!一女嫁二夫,骗走双份彩礼!

定南在线 2021/11/22 2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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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是当下部分地区的传统习俗。彩礼的本意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给予女方家庭的聘礼、彩头,在古代婚礼六礼中叫“纳采”,有吉利和宣誓的含义。而如今,有些人将彩礼作为结婚的要价,甚至将彩礼的金额高低作为攀比和炫耀的方式,助长了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


近日,瑞金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两起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件,尴尬的是,两起纠纷的“女主”竟然是同一个人!







01


77岁的杨某是瑞金一偏远农村的老人,为了帮其子小杨迎娶媳妇,经媒人介绍,与二婚女子梁某谈婚,梁某提出杨某应支付其彩礼36190元,杨某为尽快为其子小杨与梁某订立婚约,向梁某给付彩礼36190元,并为梁某购买价值13950元的黄金手镯。梁某收受该笔款项后,称还需要再加强对小杨的认识,暂不同意与小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梁某为了让杨某放心,就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杨某多次要求梁某与其子办理结婚登记,梁某既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返还彩礼,故杨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02


花某系江西抚州人,其在瑞金务工期间,经同乡人介绍与梁某认识谈婚,梁某提出要12万元的彩礼,花某谈婚当日给予梁某2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戒指2个,因其做事谨慎,未一次性向梁某付清12万元的彩礼。双方谈婚期间,梁某经常向花某索要金钱及礼物,花某则要求被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梁某一直推诿办理结婚登记。一次花某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彩礼支付问题与梁某发生争吵并报警,经警方调处,梁某向花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因梁某一直未按借条履行,花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瑞金法院城郊法庭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发现两起案件的被告竟是同一个人。为了起到良好的宣教作用,让村民了解彩礼给付陋俗及有关法律法规,承办法官决定在女方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并让附近村民旁听案件。



因被告梁某未出庭应诉,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杨某、花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向被告梁某支付彩礼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实质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财物,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婚约不成立时,相应的彩礼赠与就可以撤销。上述两案,被告梁某均未与原告杨某、花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被告梁某也在借条中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原告梁某、花某支付的礼金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梁某应当将收取的彩礼全部返还给原告杨某、花某。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满足上述情形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在确定彩礼返还的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部分男、女双方
在尚未建立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下
便仓促订立婚约
而在共同生活后
容易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一旦男女双方分开
易引发彩礼返还等纠纷
婚姻非儿戏,应慎重对待!

来源:客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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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法律顾问 /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137-6398-9805 曾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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