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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一男子贩毒被逮捕

今日陆良 2021/11/25 8:59:22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谢红林,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白岩村委会白岩村11组,住云南省昆明市**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红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红林多次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白汉场村路口、金殿公交车站台等地向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2月8日,谢红林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对面向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颗。后杨某在嵩明县哨关大道立交桥下将该毒品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颗,经称量净重2.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红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红林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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