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百姓法律维权
电 话:15126626336
手 机:1512668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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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法律服务,代理上诉,百姓维权,代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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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云南镇雄县南大街加油站对面
提供百姓维权法律援助服务,先打官司后收钱,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我方先垫诉讼费等。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上诉、办理公证等。
联系人:方世贵
联系电话:15126626336(镇雄)15126684010(镇雄之窗站长)
地址:镇雄县南大街加油站对面。
若您需要请致电本人,或点击到镇雄之窗法律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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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北京大地之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方世贵
为您处: 一案中
的代理(辩护)人。
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上诉、办理公证,代领财物、代签法律文书等)
此 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2010年 月 日
受托人: 身份证编号:53212919780107311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泰旸欣城C栋一单元202室
邮编:650033 电话:昆明15559865531 北京13001234830
委托方:___ __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公司或本人住址:
受托方: 方世贵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532129197801073118
工作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泰旸欣城C栋一单元202室 电话:15559865531
甲方__ 因与___ _
一案,特委托乙方北京大地之光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方世贵 出庭代理此事,经双方协议,同意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独立执行或聘请有关律师、辩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参加仲裁或涉讼过程中的全部法律程序。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除法律、法院要求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本案中所涉及的有关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其他信息;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原告进行诉讼、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聘请律师,上诉、申诉、辩护;代领财物、代签法律文书等)。
四、为方便办案,甲方应先行支付 用于乙方(交通差旅费、食宿费、打印复印、通讯等费用),委托阶段结束后凭支付票据与甲方计算,多退少补!同时,为表示真诚酬谢,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即打赢官司总标的减去律师费)后的 %
五、风险提示:如果败诉,本案诉讼费由甲方承担;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不得无故中途放弃诉讼!否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办案过程的有关费用。
六、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及时通知本案有关证人,做好出庭前的准备。
七、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车旅费用不予退回。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一审结束并结清乙方办案费终结。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持一份,均为正本。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电话:15559865531
(双方签字地点_ __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