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市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城镇市容、环卫、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和城镇园林绿化等市政管理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编制城区市容、市政、环卫、路灯、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建设维护管理和市政行政监察执法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承担城区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的管理。
(五)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六)承担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指导协调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七)承担城区建成区绿化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城镇绿化的指导工作。
(八)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参与并联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配套指标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制定园林绿化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的管理工作;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监察执法,管理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非交通占道管理法规行为,受理裁决市政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三)负责对城区内公共汽车场、洗车场(点)、停车场(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进行行业规划和管理。
(十四)指导各乡镇市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路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