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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形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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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邱运江

电 话:0537-5269989

手 机:13583736886

E-mail:whcy@zoucheng.cc

标 签:文化产业|民族文化|民间文化|文化传播

网 站:http://www.zcswhcy.org

地 址:邹城市凤凰山路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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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本会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宗旨,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动员全市文化及相关行业力量,以打造我市特色文化品牌为重点,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积极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招商引资、理论研讨、项目策划、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文化活动,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为宣传邹城、推介邹城、服务邹城,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文化名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会标诠释

会标诠释:
  一、本会会标设计侧重于展现行业特征和识别性,造型简洁、结构严谨、具有稳重的视觉感,体现了文化产业的行业特征。
  二、整体设计由“邹城文化产业”六个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ZCWHCY”变形而来,整体外形酷似中国龙纹,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征,展现了邹城文化人不畏艰难、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勇往直前的精神风貌。  标志外形为字母"Y"变形的圆形,展示了本会团结稳定,事业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社团形象以及管理规范、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

 

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会名称: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ZouCheng Culture Domain Develop Promotion Society
  英文缩写:ZCCDDPT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是由文化产业的经营者、研究者和爱好者共同自愿联合组成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邹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共产党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在大力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发展现代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专题的文化产业研究开发和不同形式的社会活动,竭力成为社会各界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后盾和桥梁,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无限展示自我、塑造品牌战略的空间和平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各界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邹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邹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邹城市凤凰山路896号。邮编:2735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研究文化遗产,组织优秀的民族文化艺术节目、作品等,组织并推进与现代文化建设事业相关的文化研究开发活动。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务文化活动和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公益活动。
  (三)承办(承接)有关方面委托的科研、调研课题(专题)和文化咨询服务。
  (四)协助政府宣传邹城历史文化,发掘、保护邹城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五)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与各地区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六)编辑以文化学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图表,编辑文化名人的史传、地方史、志等。
  (七)培养、推荐文化、艺术新秀人才并向国家和社会输送。
  (八)策划、设计、论证、开发企业文化和经营管理课题项目,协助企业总结研究企业文化经验,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成就,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提供图书发行代理、商务活动代理、广告传媒、网络文化、会展庆典、法律事务、人才交流、劳务输出等中介服务。
  (十)为政府提供行业研究需要的各种资料信息,并代表行业向政府反馈会员建议。
  (十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会员间的矛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依法保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社会各界有意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告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事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事理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