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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民政局

联系人:梅县区民政局

电 话:0753-2589195

手 机:

E-mail:mxmzj@163.com

标 签:梅县区,府前大道

网 站:

地 址:梅县新城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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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民政局是政府直属的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双拥工作股、优抚安置股、救灾股、社会救助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区划地名股、婚姻登记股10个职能股(室);1个梅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军休所、光荣院、殡葬监察队、殡葬管理所和梅县南榕仙庄公墓有限公司等7个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区各镇(办事处)均设有民政事务办公室,现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人员125人,其中局机关27人,下属企事业单位55人,各镇(办事处)民政办43人。
    近年来,梅县区民政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动力,以改革发展维护稳定为主题,以重点工作为龙头,以规范管理、强化工作作风为手段,努力完成我区的各项民政工作。一是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全区建立了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救济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二是救灾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新体制。同时,建立了两个经常性捐助工作站和制订了《梅县区民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应急预案》,使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三是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全区各镇(办事处)都建立了福利机构,建立了一批高质量的敬老院、光荣院,成立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梅县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工作实施意见》,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建设项目全面铺开,初步形成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四是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成效显著。电脑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总量逐年成倍增长,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五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理顺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城市社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区各村(居)政务公开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开面达到100%;六是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大大增强了拥军优属的力度,积极探索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保证了安置任务的完成。投入了近三百万元用于区军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军休所老同志的“两个待遇”的落实,投入四百多万元用于县光荣院新建搬迁,进一步改善了老同志的生活居住环境;七是殡葬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加强了殡葬管理,全区火化率达到100%,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外,民间组织、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多年来多次被区委、区政府评为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工作先进单位,被梅州市彩票发行中心授予彩票发行先进单位,被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民政工作先进局,被梅县区委、区政府系统党委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
地址:梅县新城行政区
电话:2589195
传真:2589195
邮编:514700
邮箱:mxmzj@163.com

梅县区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作;承担信息、教育、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民政工作全优镇(办事处)等评先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年报;负责民政事业费、社会捐款(物)的财务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各级民政事业费。承担社会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管理工作。
3、双拥工作股
承担拥军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驻军和地方的关系,调处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工作,开展争创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县”活动。
4、优抚安置股(加挂梅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梅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两块牌子)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党员、老苏维埃干部)、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和残疾军人的审查报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报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开发、推荐农村军地两用人才;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光荣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救灾股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级和指导镇(办事处、高管会)以下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6、社会救助股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扶助和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镇(办事处、高管会)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县慈善会募集社会资金发展慈善事业。
7、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站(咨询点)对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关爱救助工作;负责本级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审核工作;指导全县收养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上报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殡仪馆(所)建设工作和殡仪业务开展;承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督促福利企业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协助福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9、区划地名股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全县镇(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和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行政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镇(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拟订地名规划;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10、婚姻登记股
拟订婚姻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承办国内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管理;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3、负责烈属、残疾军人抚恤补助;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补助;烈属、义务兵家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革命烈士评定,革命伤残人员的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光荣院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县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
6、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慈善事业。
7、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8、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福利生产企业、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9、负责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0、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推动村(居)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3、负责城市(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14、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15、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16、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7、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执行、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18、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19、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0、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2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