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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准生证办理、计生服务详细指南形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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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准生证办理、计生服务详细指南

联系人:街道办公室

电 话:0476-6220632

手 机:

E-mail:blyqjs@126.com

标 签:计生服务

网 站:

地 址:赛罕街道(五星酒楼对面)达尔罕街道(原进修校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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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生服务指南  (联系电话:6220632)

 

3.1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证》(一孩)

◆所需资料

◇夫妻近期2寸合影照片两张、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须提供死亡证明。

◇户籍不在本地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地或常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婚育状况证明(镇外旗内的由常住地和户籍地嘎查村级分别出具,所属的镇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并签署意见,旗外的由常住地和户籍地嘎查村居分别出具,由镇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并签署意见)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持所需资料向所居住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填写申请表并审核→街道计生办批准发证

 

3.2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二、三孩)

◆所需资料

◇夫妻近期2寸合影照片两张、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须提供死亡证明。

◇户籍不在本地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地或常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婚育状况证明(镇外旗内的由常住地和户籍地嘎查村级分别出具,所属的镇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并签署意见,旗外的由常住地和户籍地嘎查村居分别出具,由镇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并签署意见)

    ◇孕情检查报告单、现存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持所需资料向所居住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填写申请表并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核→旗计生局审批发证

3.3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常住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社区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表→社区审核盖章→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旗计生局审核盖章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资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该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4申请取环和人工流引产:

◆申请取环

申请者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宫内节育器(皮埋剂)审核备案表》→社区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核

申请人工流引产

◆计划外妊娠申请流引产

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填写《人工引产审核备案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社区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核

◆计划内妊娠申请流引产

申请者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胎儿或孕妇的病理诊断证明→到所在社区填写《人工引产审核备案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社区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核→旗计生局审核

 

 

3.5病残儿鉴定

◆条件:

胎子女身体或心理有缺陷,有意愿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家庭

◆程序:

每年4月1日之前,申请者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病历和诊断书、母亲与子女近期二寸合影照片,到巴林右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申请。

3.6申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育;

3、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包括离婚、丧偶、但不包括收养子女的夫妻;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

5、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牧区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程序

1、本人申报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农牧民,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如果生育两个女孩不够间隔,应提供结扎证明。

2、赛罕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两级审议公示

赛罕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时间为:街道办事处为3月15日—3月21日;居委会为2月15日—2月21日。

3、每年4月1日前,旗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上报并将公示后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4、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打入奖励对象“一卡通”账号。

2012年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3.7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确认条件 

1、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33年以前出生的,曾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明或奖励的。

2、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先达到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达到49周岁,夫妻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再婚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需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下列情形: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审批程序

1、每年1月31日前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申报表》并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

2、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旗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对奖扶对象进行公式。

4、每年4月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变更。

5、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打入奖扶对象“一卡通”账号。

◆特扶奖励标准

1、2012年开始特别扶助死亡家庭的奖扶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伤残家庭奖扶标准为1320元。

    2、2013年起,我区特扶标准:不分城乡按人口〔2013〕55号执行,49至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的按每人每月310元执行,死亡的按375元执行;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每人每月4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每人每月545元执行。

3.8申请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家庭奖励

◆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政策内已生育两个子女并在本年度已做结扎的育龄夫妻;

3、政策内已生育两个女孩(蒙三女)并在本年度做结扎的育龄夫妻;

4、再婚夫妻及有收养行为的可比照上述两条计算子女数;

5、生育间隔不够但已经处理终结的夫妻可作为奖励对象。

◆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结扎证明,流动人口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社区。

◆奖励标准

农村牧区政策内二孩结扎一次性奖励1000元;

双女(蒙三女)结扎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2009年起结扎家庭旗政府再增加奖励500元。

 

 

3.9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办理程序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社区核实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计生办。

每年8月份街道计生办上报给旗计生局并统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享受1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年享受3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