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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住房补贴、残疾证、法律援助等综合形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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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住房补贴、残疾证、法律援助等综合

联系人:街道办公室

电 话:0476-6221300

手 机:

E-mail:blyqzhfw@qq.com

标 签:住房补贴,残疾证、法律援助

网 站:

地 址:赛罕街道(五星酒楼对面)达尔罕街道(原进修校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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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服务指南

 

4.1党组织关系接转

◆党组织关系转入

党员持所在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旗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持所在社区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街道党工委→旗委组织部

 

4.2发展党员

本人提交申请→支部讨论确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人(两名正式党员)→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培养考察(每季度1次)一年以上→支部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形成决议)→确定入党介绍人(2名正式党员)→培养考察一年以上→政治审查(本人及直系亲属)→党的基本知识培训(5-7天)→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形式表决决议)→填写《入党志愿书》→上级组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组织入党宣誓→培养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一年→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形式表决)→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联系电话:6223197)

4.3办理残疾证

①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②社区证明;

③交8张红底2寸照片;

④街道残联盖章后交旗残联审批。

 

4.4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

◆申请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在旗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城镇低保对象。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大板镇非农业常住人口三年以上。

3、申请家庭是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以同一户口簿为准(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另外提供结婚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所需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现状证明。

3、申请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结婚证。

5、承租或借住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合同或协议,并同时提供出租(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6、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产权产籍档案查阅单》和《巴林右旗保障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到巴林右旗房地产管理所二楼大厅进行家庭成员产权产籍档案查询。

 

(联系电话:6231812)

4.5申请法律援助

◆获得法律援助须具备的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实事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未成年人继承案件;

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标准应以盟市、旗县(市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350元以下、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或农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的,一般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当适当放宽。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经济困难: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农村五保户;

4、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6、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以上1、2、3、5项情况,可以直接提供享受相关待遇的证件或证明,作为经济困难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

2、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

3、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及工伤赔偿案件;

4、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公诉案件;

5、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制定辩护的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联系电话:司法所6230958、法律援助中心6230148)

4.6申请困难职工救助

1、职工持身份证明、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在各救助项目中予以规定),到所辖社区工会窗口提交申请。

2、所辖社区接到申请后,当面审核材料,发现材料不全或有问题的,当场通知职工补齐或修改。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后,收留职工申请材料,并上报街道工会进行调查、审核,街道就结果进行及时反馈。

3、经调查、审核确定情况属实的,对于符合享受政府救助政策的,由街道工会协调旗总工会对救助材料进行抽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转告申请人所在的街道,通知社区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签字加盖章批准。

 

(联系电话:6220830)

 

4.7居民矛盾纠纷调处

1、发生矛盾纠纷后当事人向街道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调解申请。

2、街道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或站办所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引领申请人到街道矛盾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3、调解人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进行认真调解。

4、调解成功后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存档。

5、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

 

(联系电话:6220282)

4.8居民信访

◆信访单位受理事项

1、直接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人员职务行为。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4、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

5、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

◆信访单位不受理事项

1、旗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事项。

3、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规定期限内。

4、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事项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走访的问题。

◆信访流程

1、信访人首先到所在社区反映问题,如不能解决,由居委会主任带领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说明情况,如还不能解决,由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带领到旗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陈述。

2、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事项的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到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陈述。

3、有关部门当面告知或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受理事项、不受理事项和不再受理事项。

4、信访部门听取陈述后,符合受理事项转送或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5、有关部门书面答复处理意见(60日至90日),信访人同意处理意见,信访事项终止。

6、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街道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上一级复查,上一级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复核意见。

7、信访人同意复查意见,信访事项终结。信访人不同意复查意见,接到书面复查意见30日内向上一级请求复核,上一级应在30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复核意见。

8、信访人接到书面答复复核意见,信访事项终结,各级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622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