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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牵头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警用车辆、枪支、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仲裁行业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