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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法律援助中心单位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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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律师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属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是保障人权、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哪些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一)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到哪里去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设区的市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2、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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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2302148

地址:淄博市张店西二路253号

淄博市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2830148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政务中心负一楼

淄博市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5170148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信访局103室

淄博市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6195596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综合楼

淄博市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4152148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46号(区政府院内)

淄博市临淄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7220148

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9号

淄博市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3258357

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城历山街道药玻路31号

淄博市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6960148

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7号政务中心北大厅

淄博市桓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3-6278010

地址:淄博市桓台索镇槐荫路466号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37-2716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