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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盐政执法人员坚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执法权限,依法开展盐政执法工作,纠正盐业违法行为,盐政执法人员在盐政执法过程中,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属于本机构管理的案件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机构管理的案件应予接受,并尽快移交给有关机构受理。
(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食盐证照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起诉和应诉。
(八)、每年初将上年度本单位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盐务管理局。
(九)、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助,对依法定职权跨行政区域受理区域执法的,应当协助配合。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机构职能
办公室 陈静 023-43720206
资产财务科 顾铖 023-43789553
市场营销科 白家才 023-43789552
盐政稽查科 白家才 023-4378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