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热线网友转载提供 2022/8/11 10:27:59
如东的吴某上门给人送货,却被买家家里的看门狗意外咬伤,狗的主人要不要担责呢?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吴某是一名职业制香人。今年年初,他接到生意,给同村的张某家中送香。为表虔诚,吴某和张某一起打开明间的大门,一同抱着香走进张某家中。没想到,吴某从张某家离开时,被拴养在门口的狗咬伤。随后,吴某前往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因双腿被咬伤,需要休息半个月。此后,吴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张某拒绝赔偿,甚至觉得吴某经过拴狗的一边,就是想特意试试狗咬不咬人,存在其他目的。无奈之下,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饲养的狗咬伤吴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对被咬伤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乡村看家护院需要,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饲养犬只,但有些不文明养犬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干扰了其他居民生活,对他人人身安全也带来了一定隐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项规定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其本性决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损害人身和财产的危险。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