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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纪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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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纪人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重庆编辑:杨松林 各类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我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工作自2002年启动以来,得到了市工商局、区县经纪人协会、区县个私协会大力支持和广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积极响应,培养了一大批基础人才,目前市经纪人协会历年培训的各类经纪人已超过20000人,提升了经纪人行业整体素质,强化了职业道德,有力推动了重庆市经纪行业规范发展。为使此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重庆市经纪人协会研究决定,对原《重庆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现行通知执行。 附件:《重庆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实施办法》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协会 培训 实施办法 通知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印发 附件 重庆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实施办法 条 为了提升全市经纪人行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为全市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奠定基础。依据重庆市人大2006年《重庆市经纪人条例》,“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自律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经纪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经纪知识,维护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调整到经纪人协会核发”;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14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协会为了进一步作好全市各类经纪人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成立“重庆市经纪人员执业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范安富任小组组长,黄天缘任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纪人员执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已取得执业证书人员制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开展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负责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有条件的区县经纪人协会联络处、站,经纪人协会、个私经济协会,可以配合市经纪人协会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报名、考试、评分、发证等相关工作,由培训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凡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相关业务和有志于从事各类经纪业务的社会人士,都可以参加从事相关经纪行业的培训。 第五条 各类经纪人培训教材由经纪人协会指定,并确定培训考试大纲、考试命题。 第六条 培训时间3天(含考试时间),每天8学时,共计24学时。 第七条 申请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文化程度);有房地产相关从业经验2年以上,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三年内无违法犯罪的不良纪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经纪执业证书申请表》 1份 (二)1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3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四)学历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五)技术职称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六)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第九条 培训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培训办公室安排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实行培训与考务工作分离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办公室要严格做好试卷命题、印刷、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查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以每次房地产、汽车、文化、体育等经纪人门类的培训考试通知为准(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考务费、证书费、档案费、公示费等)。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由经纪人协会颁发相应的经纪人员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培训办公室领取证书。 第十四条 市经纪人协会已建立重庆市各类经纪执业人员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查询网址为重庆市经纪人协会网站www.cqbroker.com。 第十五条 已取得重庆市各类经纪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从业机构审核属实后,再经培训办公室核实后登报进行遗失公告。登报时间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本人凭遗失公告所在页报纸到培训办公室领取新证。 第十六条 持证从业期间,因违规违法被相关单位警示或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其从业机构配合培训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证书,归档备案,3年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对使用假执业证书的,一经查实,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重庆房地产执业人员培训考试,由培训办公室收缴假证书并上网公示。对造假、买卖重庆各类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及下属培训办公室设在江北观音桥步行街红鼎国际A座3703号,联系人:景苏阳,联系电话63730312,邮编400020。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