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计划;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3、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露天焚烧秸秆和燃油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5、履行环境监察职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群众来信来访和环境污染纠纷;
6、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0、组织落实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制度;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