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用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的供水、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管辖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负责以法定方式选择管辖行业的特许经营者,并对管辖行业实施经营许可和依法监管。
(四)参与拟订管辖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负责对全县有关供水、燃气、供热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备案,同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资料备案。参与编制公用事业设施维护和承建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六)负责全县供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危害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查处。
(七)贯彻执行有关科技政策,拟订公用事业节能减排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公用事业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和推广应用,参与管辖行业节能管理。
(八)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党群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