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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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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平远县委、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委发〔2010〕18号)精神,设立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三)加强促进就业、培训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农村社会保险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的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职业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承办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股(挂综合规划股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协调有关股室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行风建设和普法、执法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钩扶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力资源户头管理、计划生育、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和外事、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队伍建设和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工作。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分配计划、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分配计划、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
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镇、村(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规划和措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人力资源管理股(挂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指导人才流动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国(境)外、省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县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
组织实施专业和技能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事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私)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服务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及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负责企业单位工人的调配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培训教育股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工作;负责人事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承担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协调技工教育管理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实施指导;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核、设立申报等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核准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选拔推荐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指导协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县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审核本县引进国外人才、管理项目;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
(七)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职务(岗位)变动工资调整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统发工作;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干部退休的审批工作和职称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八)劳动关系股(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参与审核指定的省、市属驻华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本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协调劳动人事监察工作和调解仲裁工作。
(九)养老与失业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资格及领取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的审批工作;承担审核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的支付;负责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审核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贯彻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稽核规则;贯彻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医疗、生育与工伤保险股(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贯彻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县直和省、市驻平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初次、复查鉴定和县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一)公务员管理股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县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协助办理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承担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人兼任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正副股级1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毕业生离校报到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政策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原县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划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平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平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