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和管理全县成人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查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管理全县律师、公证机构;指导和管理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及律师、公证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律师、公证员业务培训、维权和奖惩工作;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四)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以及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县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信息调研,负责县内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
(九)参与我县法制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政工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司法行政调研、政务信息、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统计、档案、财务装备、接待、信访、行政执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和全县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家公务员管理和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工作以及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指导全县法学专业社团工作;组织有关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公证律师管理股
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公证机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年检注册、注销的审核、申报和管理;负责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资格、公证员执业证书注册的申报、审核和律师、公证员业务培训、维权、奖惩及专业法的宣传;负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指导、管理、监督政府、全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业务。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以及基层法律服务、“148”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执业证书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148”法律服务工作。
(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股
指导、协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室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